摘要
笔迹鉴定是依据经验知识探索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的一种鉴定活动,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果没有鉴定直觉的存在,笔迹鉴定将寸步难行。因而在笔迹鉴定过程中的直觉是客观存在的,发挥着为采取初始鉴定行为提供指引的作用。其存在形式主要有鉴定行为获取的直觉和初始鉴定结论发现的直觉。我们应该对笔迹鉴定过程的直觉有所认识并做好笔迹鉴定过程直觉偏差的控制,控制手段主要在于对文书鉴定人员自身提高要求及在外部对笔迹鉴定程序进行制约。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94-98,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