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律师:
您好!
本市一家纯净水知名品牌A公司,授权B公司代理.因B公司用空桶装自来水代替纯净水给客户送水被A公司发现,于是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但是,A公司并没有通知客户,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因水质较差,客户纷纷向A公司投诉,要求退货.A公司称:“我们公司已经撤销了B公司的代理权,故B公司与客户订立的送水合同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应当由B公司和客户自己承担.于是,客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请问:(1)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后,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A公司是否应当为B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出处
《上海企业》
2014年第2期88-88,共1页
Shanghai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