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由于实为"股东查阅权之诉",无法对股东质询权等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直接关系的股东知情权提供充分救济,而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由于对程序瑕疵列举的局限性又难以成为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手段。应将决议瑕疵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拓展至知情权瑕疵,决议是否应撤销不应取决于大股东、受侵害股东自身抑或"进行客观判断的股东"在得知该信息时可能的表决行为,而应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关性理论",只要公司所隐瞒的信息对于股东合理判断决议事项是必需的,即构成对作为决议合法性基础的股东参与权的侵犯而应撤销决议。此外,应减轻起诉股东的举证责任,排除与估值相关以及因网络技术故障发生的知情权瑕疵。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3期116-128,共13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CFX06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法上请求权研究--基础
构成及体系"(项目批准号:12SFB3027)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研究--理论基础反思及规则体系重构"(项目批准号:12YJC820020)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项目批准号:12YS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1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批准号:hdzf10006)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