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法人作品制度牵强地糅合了欧陆法系和英美普通法系相关制度,而且有着深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烙印。法人作品制度给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的困惑。我国法人作品制度的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应该适当扩大职务作品特别是特殊职务作品的范畴,明确规定或者至少是限制法人作品的范畴,严格解释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的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的确认、因作品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做出科学、客观的判断。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54-159,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