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宪法争议,目前主要有美国的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两种模式。两种宪法诉讼模式,在裁判机构的设置、审判机关的受案范围、宪法诉讼程序的发动条件以及宪法诉讼的裁判效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这些差别有其特定的国情背景。这表明,即便是在同样的社会制度条件下,宪法诉讼模式也是有差别的,因而解决宪法争议,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而不是盲目照搬照抄。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