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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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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法院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和“违反法定程序”时,存在的问题有: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时,将某些实体问题认定为程序问题以及将属于仲裁庭裁量范围的问题,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在认定国内商事仲裁“违法程序”是否可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时,极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仲裁法与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立法上,存在问题有: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过多,且未规定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与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相比,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未将仲裁法列为认定仲裁程序正当的依据,且未要求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仲裁程序须达到可以影响正确裁决的程度。
作者 李杨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出处 《北京仲裁》 2014年第1期68-84,共17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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