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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袋罪”的治理——以寻衅滋事罪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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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有取代其母罪即流氓罪而成为新的口袋罪的高度盖然性。其根由有二:一是立法文本上的模糊性和开放性,二是司法适用上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因此,欲使寻衅滋事罪摆脱口袋罪之宿命,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进行改革。其中,在立法环节必须贯彻刑罚谦抑性理念和法律明确性原则,严格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司法环节,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并彻底摒弃"宁罚不漏"之陋习。最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作者 江国华 梅扬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出处 《桂海论丛》 2014年第3期112-116,2,共5页 Guihai Tribune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相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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