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对湖泊治理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基于水法的一般规定。通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对危害水的设施与物质实施严格许可审批制度,德国湖泊水体点源污染趋势已经可控,但依然面临来自于农业的面源污染。根据《欧盟水框架指令》,湖泊水体管理同样需要适用水体综合管理的理念。湖泊管理需要从水生态系统出发,从汇水区(流域)整体着手,加强各行政区域和各相关专业部门的交流、协调与合作。从博登湖管理的实例可见,多层次多领域的协调机构、通过民主协调制订的管理规划以及以信息透明为基础的公众参与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德国湖泊治理在流域综合管理、多种协调机制、严格用水管理和废水排放许可制度、全面而高标准的废水处理技术以及经济手段和公众参与制度方面的建设,都值得中国借鉴。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14年第6期86-92,共7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