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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贷款利息收入会计核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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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颁布后,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在核算贷款利息收入时,二者均按季结计利息,只是结息后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1993年7月1日以前,实际收到企业还息资金时,增加银行利息收入,没有收到的结计利息在银行表外科目核算;从1993年7月1日开始,
作者 徐水生
出处 《新金融》 2000年第8期21-22,共2页 New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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