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抵押人能否将已抵押的房屋进行置换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家企业为了向银行贷款,把该厂自有的11幢厂房向银行进行了抵押,我处也为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现在,距离被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还有一年多时间。由于该企业对其中3幢房屋另有他用,因此和银行协商,准备把该厂所有的其他2幢面积较大的房屋(未设定过抵押)来置换这3幢房屋,以解除对这3幢房屋的抵押,银行对此也表示同意。我市以往没有遇到过这类问题,对抵押物能否通过置换来进行变更并办理变更登记,我们不能确定。申请人聘请的律师认为:《物权法》第193条规定了: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可以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此可以理解为可以以其他房屋来替代。问:我们是否可以依此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置换的变更登记?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6期62-62,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