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确保警讯全程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充分阐释警讯录音录像的巨大利益、消除警方对警讯录音录像的疑虑以及对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建立制裁机制等方式创制警方实施警讯录音录像的动力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回应现实的需要,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例外规定。在此基础上,为了确保警讯录音录像的实施效果,在制定警讯录音录像的实施细则时,我们应规定,警讯录音录像无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也无需取得其同意,警讯录音录像应秘密进行;对于警讯录音录像的视角,应规定将镜头同时对准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对于违反警讯全程录音录像获得庭前供述,应推定不具有可采性。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