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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打捞未果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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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打捞合同中没有约定未能完成打捞的责任承担时,对于委托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结合案例,从打捞与救助的区别、打捞未能完成的原因、公平责任、举证责任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遵循公平分担的原则,根据打捞人所能证明的其实际已支出的成本情况,双方各承担50%,如果双方对于未完成打捞存在过错,则应根据过错情况来认定责任的承担,以此来判断委托人的预付款是否应返还。
作者 邓金刚
机构地区 厦门海事法院
出处 《世界海运》 2014年第5期63-64,共2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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