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一规定赋予了行政证据刑事诉讼证据能力,使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由于条款的规定相对原则和简陋,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如何使用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正当性仍需要详细论证;行政证据使用的合法化,容易造成公安机关以行政执法之名行刑事侦查之实;"等证据材料"不应限制在实物证据内,还应该包括任意性的言辞证据。
出处
《滨州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67-72,共6页
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