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等精神的内在要求,对于进一步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第一章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出处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4年第6期1-1,共1页
Natural Resource Economic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