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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案引发的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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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招远惨案发生时,现场围观群众无人上前制止。若有群众实施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其是否有防卫权呢?若群众实施防卫行为,致使六名施暴者或伤或亡,只为拯救一名受害人的生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呢?本文将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性质定位出发,寻求问题的答案。
作者 金梦妮
机构地区 中央民族大学
出处 《消费导刊》 2014年第6期208-20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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