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商事交易的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往往会对仲裁设定一些开始条件,如以和解或者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原因是当事人希望以成本更低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此类前置程序会对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在诸多仲裁规则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也给仲裁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仲裁庭需要判断在前置程序并未完成或从未进行的情况下,自己是否拥有管辖权。对此,应加以认真研究。
出处
《北方经贸》
2014年第6期98-99,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