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一般是以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而展开的。需要在厘清强制性规范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进而总结出判断合同效力的工具。其中法解释及将个案类型化将是重要的分析工具。规范目的解释是法解释中最有利的工具。类型化个案的过程中需要对强制规范所禁止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进行深刻地剖析。最后,如若想在法律保护的利益类型中找到与特定的合同效力后果相对应的规律,是难以达成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一定的利益分类有助于我们厘清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但是倘若要深入研究违反强制规范的合同效力后果之时,还是需要具体探求规范背后的目的。
出处
《北方经贸》
2014年第6期107-108,113,共3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