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例在我国并不是一种正式法律渊源,在我国也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法。然而,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和判例法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深陷诸多困境之中。应当适时地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尊重法律的权威,最终形成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判例法补充制定法,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60-62,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