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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在检察业务应用中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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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对“视听资料”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规定,也给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在具体检察案件实务中,如何发挥视听数据的积极作用,将成为检察干警们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
作者 赵晓云
出处 《魅力中国》 2014年第15期310-3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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