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程序并非纯粹的制度形态,而是一定价值形态的载体。立法程序的内在价值是程序正义对立法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包括民主、平等、理性及效率。程序民主表现为程序的参与性和公开性;程序平等要求为程序参与者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并保障其受到平等对待;程序理性包括逻辑理性和说明理由两方面的内容;程序效率主要体现为程序运作成本的经济性、程序规则的可操作性、立法信息渠道的通畅性和信息反馈的灵敏性。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48-153,共6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转型中国的法律修改研究"(13YJA820058)
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民主政治理论与建设研究"(07A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