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私权自治的权利时代,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通过对自己人格利益的利用实现自己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这种利用有时也挑战了人格的尊严。权利主体在利用人格中的经济利益时,不应该把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经济利益类同于财产权,无论是自己利用还是授权他人利用,都以不毁损人格中的尊严利益为前提。无论是人格中的经济利益还是尊严利益,都不能继承转移。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62-165,共4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资助项目"企业商号法律保护机制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3BFXJ08)
2012年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商号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2F10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山东政法学院"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