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资源权属争议的本质反映为如何认识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通过对气候资源价值性、稀缺性、特定性的分析,气候资源可以成立所有权,在这一前提下,基于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社会公平的考虑,应由国家做为气候资源所有权主体,并从科学规划、风险预防和评估手段等方面明确行政法律规制的整体要求。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05-108,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AFX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