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融资实务中,银行与监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多。监管公司未有效履行审查、保管或监管质物义务,质物押入时数量短少,监管过程中质物被调换、被盗抢,导致银行利益受损,监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一直没有明确结论。本案中,监管公司没有履行质物押入时的审查义务以及相关监管义务,法院认为监管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银行贷款损失,对于银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公司有效履行监管责任以及厘清银行与监管公司法律关系等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14年第6期48-50,共3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