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治本之策.但由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民不同,他们除了是生产者,还是投资者、经营者、决策者,同时也是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承担者.这反映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我们以往的农民培训是有本质上区别,他们要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教育,而不是片面的专题教育或零散的技术培训.在此过程中,能否充分体现“三个突出”至关重要.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
2014年第6期51-52,共2页
Jiangsu R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