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拓展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控制的范围、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控制的程序、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直接指挥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制裁的权力等四个方面完善了检警关系。但我国检警关系仍然存在诸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权未能得到确立、公安机关的权力依然过于强大等不足。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检警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与控制。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3期30-36,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