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各种依托于网络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互联网之间的竞争,以及通过网络进行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比之传统产业更加复杂,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从市场竞争的本质来看,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与传统产业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全面适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行为。应当进一步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性质,提升其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价值。针对网络竞争的特点,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手段和损害赔偿等进行适当的补充。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4年第3期59-6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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