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现行立法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复杂的经济生活逐渐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显示出自身的不足,设立专项的公益基金有利于弥补这些不足。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中设立公益基金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设立公益基金需要从多个环节入手,其立法的过程也将是循序渐进的。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第3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Karama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批准号:11CEX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