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立案监督是一种回应型的后发式监督模式,监督效果滞后,时效性差。探寻立案监督模式的有效转型确有必要。在立案决定前,检察机关应对报案、受案以及立案信息及时获取,将监督关口前移,由事后的结果式监督转向事前的过程性监督。同时,立案监督后,监督的战线还应向后续的诉讼阶段有所延伸。对于立案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建立适时跟踪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此类问题的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将立案监督从单纯的数量一元观转向质与量并进的二元观。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20-127,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3D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