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法经济学代理理论,政府购买服务因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代理人、政府作为公众(服务对象)代理人均呈"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而面临法律调整困局。基于行政法学双阶理论,政府购买服务乃私经济行政行为,其于政府资助决定与社会组织履约阶段分属公法与私法行为性质,各采公法与私法调整模式。破解其法律调整困局有赖遵循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与保障社会组织及公众权利行使以抑制其代理人机会主义的理路,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管制、社会组织对政府加以制约、公众(服务对象)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的法律调整体系,依政府资助决定或社会组织履约之阶段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调整方式,优选适用公权管制与规控或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制度措施。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46-152,共7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