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洋奶粉案"等案反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比较恶劣,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重罚,但很难有效遏制我国比较严重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责任设置不够合理是重要诱因。因此,应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责任主体来看,主要是经营者及其相对人,应包括经营者的分公司或者代理商;从责任形式来看,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增加刑事责任。此外,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两重效应,建议对于那些正效应大于负效应的行为豁免其法律责任。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7期117-119,共3页
Commerci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133XFX02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研究”(2013M53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