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6期40-44,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