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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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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6期40-44,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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