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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字样不能再用于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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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出处 《UPS应用》 2014年第6期79-79,共1页 UPS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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