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作为两个人权公约缔约国 ,有义务不断完善本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制度 ,以充分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人权。与两个人权公约的规定相比 ,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在立法上比较完备 ,而在司法上却相对滞后 ,宪法诉讼在人权的宪法保障制度中仍是空白 ,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解决这两个问题是完善我国人权宪法保障制度乃至整个人权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