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全球范围观察,基于对视障者信息无障碍获取权利的保障,不仅许多国家对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进行了新的变革,而且在国际合作层面体现出版权立法的协调化趋势。按照国际条约的精神,根据我国立法传统与实际需要,对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应继续以"三步检验法"为原则,采取合理使用的总体框架,并对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的资格、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适用范围、商业供应检验法的适用性、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与版权合同的关系等具体问题作出科学安排。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00-104,共5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