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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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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年第3期357-35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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