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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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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年第3期365-371,共7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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