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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老师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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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高某于2010年6月到A高校继续教育学院任教,内容是教授全日制自考助学辅导班学生法学课程,招录时,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但高校要求高某在任教期间,必须遵守《A高校全日制自考助学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课堂教学,不能迟到、提前下课,也不得任意停课、调课,并应当在课外进行备课、批改作业、安排测验等工作。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4年第6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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