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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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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行为致合同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的情形客观存在,我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中违约与侵权的二元救济体系的桎梏,排除对违约精神损害的救济。纵观域外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条约秉承时代法的精神,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进行扩大解释,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通过限制规则的适用将赔偿范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作者 林亮春 李瑜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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