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征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征收补偿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我国已实行半个多世纪的年产值倍数法和2010年全面推行的区片综合价法,都是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因此,为保障农民利益,以市场价格确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是我国未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重要举措。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9-11,共3页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以人为本的中国新型城镇化道路研究"(13&ZD025)子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4年度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问题实证研究--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ACKY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