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类型案件的刑法适用,既是检验刑法能否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标尺,也是刑法实现社会管理机能的重要体现。"酒托"类案件就是其中一例。通过对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界定的实质化,可以为"酒托"类案件的司法定性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同时,为了应对因财产犯罪实质化解释立场所可能带来的"酒托"诈骗案处罚范围的扩大,在"酒托"诈骗案的主从犯认定上应作出精确化的、合理化的区分。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42-53,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