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的影响,通说将债法总则理解为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共同规范体系。实际上,债法总则并非固定不变的规范体系。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种类、给付标的、债的履行情况等不同,债法总则在内容和体例上一直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在当前法律背景下,如果设立债法总则,其根本意义不在于简单地确立债的共同规范,而在于通过寻求共同规则,整合现有的债法体系,协调债法一般规则和各种具体债的规范之间的关系。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59-69,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绿色转向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