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三种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技术。立法意图与规制技术的关系应得到认真对待,因为法律须尊重市场规律,认识到消费者作为价格的最后承担者,协调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信息披露的规制技术具有法律意义但实施效果未必理想,仍需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予以完善,如增加产品使用信息、所披露信息的顺位规定等。撤回权的规制技术则需要详细规定其适用条件、范围、计算方式,设定合理的成本负担规则及责任承担规则。消费者救济权的规制技术要适当考虑维修、更换、退货的适当顺序并分别对其设定适用条件,而非简单以退货为最方便的救济方式。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79-85,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主要规制技术研究"(13YJA820042)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