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和团运动直至新中国的历史中,1902—1921年可视为一个司法时期。民国初年的司法现实承袭自清末的司法改革,但有新的突破;"司法界组党""火烧刑部档案""中央司法会议"等事件表征了民国的"司法革命"。然而,谋求"中央集权"的政府借故出台了"裁减法官"的政策,不料造成了"法官罢工"的后果。质言之,民国司法的进程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政治与司法之间的"协作"关系出了问题,从而造就了法院的"无足轻重"。因此,政治与司法协作的良好机制,再加上司法的价值与有效性,可能是民国司法"举足轻重"的必要条件。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174-197,共2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