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特有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 ,两者在基本概念、立法宗旨、具体制度、适用范围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一步发展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 ,不是以一个理论为基础而吸收另一个的合理因素 ,结果导致每项制度都不完整 ,整个体系又不协调 ,相同法律事实在不同条文的重叠适用。所以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弥补合同法的缺陷。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1年第1期38-45,共8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