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人们在权利意识上已经不再局限于对自身物质权利的保护,而是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追求尊严与体面,追求健康人格,重视基本人权;重视精神纠纷和精神痛苦对其人格利益的损害。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的立法尚不够健全和完善,结果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令人难以把握,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与数额确定,是这些问题的核心。
出处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1年第1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