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债转股,是指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转为金融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在具体操作上,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控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的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0年第7期F002-F002,共1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