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243-249,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一般项目"风险社会中我国刑法立法模式选择研究"(项目号GD10CFX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