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城镇化既是中国发展的美好愿景,更是关涉政府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运动。行政法不仅具有实践品格,更具有形塑社会秩序的功能。对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结构性矛盾和利益化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尊严理念,依照政府法治论原理,围绕锻造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善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的要求,履行政府引导和规制新型城镇化进程的角色,着力破解传统城镇化在土地物权、户籍管制、行政区划、政府融资等制度上所面临的困境,着力解决我国农民公民身份和权利保障等重要课题,全面超越传统城镇化陷入的困境。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26-32,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权利的公法保护"(09B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