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审结的"秦火火"网络犯罪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都存在着相当的争议。就诽谤罪而言,"秦火火"的网络造谣行为的主观心理是出于故意,其有着捏造事实的行为,且属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从寻衅滋事罪而论,本案中的网络环境应被定义为公共场所,且"秦火火"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立法应当完善,将网络诽谤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归入公诉罪较为妥当。对"虚假信息"应做明确界定。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82-89,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