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现行法设置了企业合并时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的规则。该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却依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如应扩大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规则的适用范围,资产收购式并购时,如果资产收购构成营业转让,也应当由收购企业承受原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并购时应由并购企业承受的不仅包括由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由集体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当引入异议劳动者解约及补偿的规则。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3-26,共4页
China Labor
基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一般项目"用人单位规章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4YY003)的研究成果之一